专业文章||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迟延履行与诚信履约为视角的司法认定

2026-04-01


附生效条件合同是商事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其原因就是合同订立一方,希望某种约定的条件出现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才接受合同的约束从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八条至第一百六十条进一步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人及团队律师处理的一起股权纠纷案件中,案件所涉及到的合同系典型案涉典型附生效条件合同。A公司与B公司、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即便股权解冻时间略晚于约定期限,法院仍基于案件背景、证据链条与诚信原则,认定条件已成就、合同应继续履行,为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司法裁判树立了清晰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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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核心要义与本案适用


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核心在于条件的不确定性与履约的诚信性,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未来可能发生的合法事实,条件成就前合同虽成立但未完全生效,成就后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2021 年 12 月 20 日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生效条件:A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前解除持有的B公司 40% 股权司法冻结,并确保股权无权利瑕疵,C公司受让该股权。该条件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附生效条件约定,契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从合同关联性来看,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与同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互为依存,构成完整交易体系。《借款协议》约定B公司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利息 48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利息 3057.4 万元,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笔款项A公司本想用于解决股权冻结事宜。两份协议的履行顺序清晰表明,B公司、C公司的还款义务时间在先,C公司的股权解冻义务时间在后。从单独合同的角度来说,提到的双方义务并没有约定在一份合同中。但是在后续的纠纷解决中,本人及律师提出来要整体看待双方之间的系列合同。两份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完整体现,不能机械的分开来看待。生效条件的成就依赖于双方的诚信履约,而非单方义务的孤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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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迟延履行的司法认定:轻微迟延不影响条件成就


附生效条件合同中,条件成就的时间节点是争议焦点,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机械以约定期限为唯一标准,而是结合履约过程、迟延原因、合同目的综合判断。本案中,A公司股权解冻实际完成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较约定的 2023 年 10 月 15 日迟延 5 日,C公司以此为由发出《合同解除函》,主张解除条件已成就,但两级法院均未采纳该抗辩,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其一,A公司已尽积极履约义务,迟延非主观恶意。协议签订后,A公司持续与某银行天津分行沟通债权处置事宜,2023 年 7 月债权拍卖给第三人后,又积极协商解冻方案;2023 年 10 月 8 日向A公司邮寄《友情提示函》,告知股权冻结解除流程已启动,提示C公司做好受让准备;2023 年 10 月 13 日,新债权人已向某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法院于 10 月 20 日作出裁定并完成解冻。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A公司始终为条件成就积极作为,5 日迟延系司法程序审批的客观延迟,而非怠于履行义务。


其二,迟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涉股权冻结解除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案涉 40% 股权无其他权利瑕疵,A公司亦不再涉及相关执行案件,股权过户无任何法律障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履行义务应遵循诚信原则,轻微迟延未损害C公司合法权益,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实现,C公司以此主张解除合同,违背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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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信原则的核心适用: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法律拟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确立条件成就拟制规则: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中,C公司存在恶意违约在先、阻碍条件成就的行为,成为法院认定合同继续履行的关键依据。


首先,C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客观阻碍股权解冻。《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支付期限早于股权解冻期限,C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期支付巨额利息,导致C公司缺乏资金解决股权冻结问题。已生效的(2023)津 **** 民初 ***** 号、(2024)津 ** 民终 **** 号民事判决确认,C公司、B公司应连带支付A公司利息 4400 余万元,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A公司履约难度增加,属于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生效条件成就。


其次,C公司滥用解除权,违背诚信原则。C公司在明知A公司已启动解冻程序、条件即将成就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出《合同解除函》,意图规避股权受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结合第一百五十九条,C公司的恶意违约与不当解约行为,应视为案涉生效条件已成就,其解除合同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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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尊重契约自由与维护交易稳定


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彰显了附生效条件合同司法裁判的双重价值: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认定生效条件;二是坚守诚信原则,否定恶意违约、滥用权利的行为,维护商事交易稳定性。


一审法院(2024)津 **** 民初 ***** 号判决明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C公司未及时还款阻碍A公司履约,A公司轻微迟延不影响合同履行,故判令B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C公司予以协助;二审法院(2025)津 ** 民终 **** 号判决维持原判,进一步强调《股权转让协议》与《借款协议》的关联性,C公司违约在先,无权以轻微迟延主张解除合同。该裁判结果契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精神,明确附生效条件合同中,诚信履约是核心义务,轻微迟延不构成根本违约,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将被法律拟制为条件成就。

附生效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基于交易风险控制的契约安排,其履行离不开双方的诚信协作与全面履约。《民法典》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以诚信原则矫正不当履约行为。本案中,即便A公司履行生效条件存在轻微迟延,但鉴于其积极履约的主观态度、C公司恶意违约的在先行为、合同目的可实现的客观结果,法院最终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裁判清晰传递司法导向: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全面履约,不得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干预条件成就;轻微迟延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商事交易的公平与稳定。

与此同时,作为律师在起草以及修改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时候,应格外的谨慎注意。通过实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合同中约定的附生效条件,需要和合同目的、双方义务、履行情况、轻微程度等综合起来。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条件不满足就一定不生效,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并最终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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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附生效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基于交易风险控制的契约安排,其履行离不开双方的诚信协作与全面履约。《民法典》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以诚信原则矫正不当履约行为。本案中,即便A公司履行生效条件存在轻微迟延,但鉴于其积极履约的主观态度、C公司恶意违约的在先行为、合同目的可实现的客观结果,法院最终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裁判清晰传递司法导向: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全面履约,不得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干预条件成就;轻微迟延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商事交易的公平与稳定。


与此同时,作为律师在起草以及修改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时候,应格外的谨慎注意。通过实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合同中约定的附生效条件,需要和合同目的、双方义务、履行情况、轻微程度等综合起来。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条件不满足就一定不生效,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并最终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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