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健康,单位每年都会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很多人也会自费选择更全面的体检项目,核心目的就是通过定期筛查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避免癌症、慢性病等疾病发展到中晚期才被发现,进而导致治疗难度加大、治疗费用高昂、预后效果差等严重后果。
但在现实中,个别体检机构或体检医生责任心缺失,体检流程流于形式,该仔细检查的部位敷衍了事,发现异常结果不充分告知、不及时预警,导致本应在早期被检出的疾病被漏诊,等到患者出现明显症状确诊时,病情往往已经加重,不仅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还给患者带来巨大的身体痛苦与经济损失。
那么,一旦发生体检漏诊、延误治疗的情况,体检机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需要担责,又该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按照什么比例赔偿?今天就结合一起真实的司法判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案例:任某与北京某体检机构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案号:(2022)京0102民初2532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6日,原告任某通过单位组织,在被告北京某体检机构进行团体健康体检,体检报告提示甲状腺右叶结节、甲状腺左叶结节伴钙化、甲状腺弥漫性病变、哺乳期乳腺等异常,未提示乳腺存在占位性病变;
2020年4月,任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先后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乳腺黏液癌,随后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接受了双侧甲状腺全部切除术、左乳癌保乳术及术后放疗,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并持续治疗,身体和经济都遭受了重大损失。
任某认为体检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过错,遂将体检机构及关联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任某主张:
2019年体检时其乳腺癌肿瘤最大径已达1.8cm,体检机构却未检出,属于严重漏诊;对于甲状腺结节伴钙化这一重大阳性结果,机构未启动重大阳性预警,未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告知并提醒就诊,仅简单建议定期复查,未尽到法定告知义务,正是因为机构的过错导致其疾病延误治疗近一年,病情持续加重,因此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并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22万余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
被告北京某体检机构辩称:
体检时原告处于哺乳期,乳腺超声仅显示哺乳期正常表现,不存在漏诊行为,乳腺黏液癌属于罕见特殊类型癌症,哺乳期超声鉴别难度极高;机构已在体检报告中明确提示甲状腺异常并建议进一步检查,尽到了提示与告知义务,原告所患癌症为自身疾病,并非体检行为导致,延误治疗是原告自身不重视既往体检异常、未及时就诊造成的,体检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实际提供体检服务的是某体检公司,本(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参与服务,且两家公司为独立经营主体,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某体检公司在体检中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未尽哺乳期特殊告知义务等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原因,综合全案事实,判定机构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大健康公司未实际提供体检服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对无事实依据、过高的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某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任某医疗费24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12516.66元;二、驳回原告任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70.48元,由原告任某负担4281.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某体检机构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388.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1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某体检机构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笔者建议:
第一:日常生活中如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体检属于医疗行为,体检机构负有专业的检查、风险提示、异常告知等法定义务,若因机构漏诊、未充分告知等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延误、损害扩大,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权过程中,务必妥善留存关键证据,包括历年体检报告、确诊病历、病理报告、医疗费票据、工资流水、与体检机构的沟通投诉记录等,先与机构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卫生监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明确机构过错与责任比例。
第二:维权时一定要合理提出诉讼请求,切勿盲目夸大损失、主张过高赔偿。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较高,但法院仅支持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理损失,最终获赔金额远低于诉求,还自行承担了大部分诉讼费和鉴定费,维权成本较高。患者索赔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损失,合法、合理、有据提出诉讼请求,才能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维权,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