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观点||提前八小时上班遇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司法裁判明晰“合理时间”界定

2026-03-26

前言概括: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特殊工种、夜班岗位从业者,或是跨区域远途通勤的职工,因岗位特性、通勤条件等因素,需要提前抵达工作岗位做好工作准备,由此常会出现提前数小时出发上班的情况。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核心前提之一是处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与合理路线内,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符合该要件,成为工伤认定中的常见争议点。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细化: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法律未对“合理时间”划定固定标准,这也让提前上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下面我们结合人民法院报公布的张某诉某县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案例来看看实务中对于“合理时间”是怎么解析和认定的。


案件事实:

2012年1月起

张某在某耐磨件公司从事炉工工作,该岗位属于高温、高强度特殊工种,且其长期上夜班,上班时间为晚上10时30分至次日上午8时左右。

2023年5月3日14时13分

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居住地出发前往位于县十字镇的公司上班,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2023年6月5日

张某所在公司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经调查后于6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自行提前8小时前往公司,不属于合理上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张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解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张某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合理上下班时间。

评判“合理时间”应综合考量居住地至工作地距离、道路状况、上班时间及岗位性质等因素,张某作为炉工夜班从业者,生活作息与普通白班劳动者不同,不能以一般标准衡量。其居住地与工作地相距42公里,骑摩托车通勤需1小时,且通勤国道货车密集,夜间行驶安全性差,提前出发既符合其为夜班休息、做准备的需求,也符合该岗位职工的工作习惯。县人社局关于张某可能前往其他地方的推断无事实依据,故一审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张某提前8小时上班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宜认定为“合理时间的上下班途中”,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随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的情形属于工伤,县人社局依据该生效判决,重新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提前8小时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最终被认定为工伤,核心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对“合理上下班时间”作出了贴合实际的实质性认定,而非机械的时间计算。

综上,张某以上班为目的提前出发,其行为符合自身工作性质和日常生活惯例,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笔者建议:

针对跨城通勤、夜班等需提前到岗的劳动者,为保障其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后顺利认定工伤,结合案例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认定核心,提出以下建议:

01、把控通勤合理时间,避免无规律提前。

提前到岗时间需贴合岗位特性、通勤距离及路况,保持相对规律,既满足工作准备需求,又符合日常通勤惯例,避免随意大幅提前,确保被认定为“合理上下班时间”;

02、坚守通勤合理路线,杜绝无关绕行。

优先选择居住地至工作地最便捷、直接的路线,不中途绕行办理私事,确保通勤路线与上班目的直接相关,避免因路线不合理影响工伤认定;

03、留存相关举证材料,佐证合理性。

主动留存通勤记录、考勤凭证、岗位说明等,清晰证明提前到岗的合理性和通勤行为的关联性,为工伤认定提供有力支撑,规避举证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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